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理由欄第三行之「6年」應更正為「6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行,誤將「6月」記載為「
6年」,核屬誤寫,爰依據上述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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