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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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蔡楗煌
上列聲請人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
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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