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他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他字第10號
相對人即
被   告 鉅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德
上列相對人鉅眾實業有限公司與 莊玉梅 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徵收,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鉅眾實業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
貳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又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
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與原告莊玉梅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業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對原告准予
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0年度北勞簡字第54號案件審理後,
兩造於第一審程序中成立和解,約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
告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
所示,依前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相對人即被告徵收,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共計1,22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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