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救字第21號
聲請人 沈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宇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所提起之100年度北簡字第847號損害賠償事件,業
經本院認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在案,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