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4號上訴人即原告銘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石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4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