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告 黃霖傑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被告 王信雄 訴訟代理人 何彥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四號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遭其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29日以電擊方式傷害,致原告受有手、腳、身體等多處傷害,經住院治療、持續門診追蹤治療、復健後,迄今仍存有左側大腿肌肉萎縮、神經傳導異常、偏慢,致影響行走功能等無法回復之傷害情形,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為由,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惟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易字第1098號判決後,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94號傷害案件(下稱刑案)審理中,被告於刑案中就其行為導致原告所受之傷害有爭執,並提出調查證據之聲請,是被告於上開刑案犯罪嫌疑之有無,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