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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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57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侑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肆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998,906元
114年4月20日
3.88%
自114年5月20日起
002
1,302,532元
114年4月23日
3.19%
自114年5月23日起
003
112,885元
114年4月23日
3.19%
自114年5月23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