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57號
債權人 廖俙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胡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胡凱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請求利息15%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㈢提出Line截圖KAIIIIII為債務人胡凱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