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57號

債權人 廖俙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胡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胡凱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請求利息15%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㈢提出Line截圖KAIIIIII為債務人胡凱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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