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金發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金發自民國壹佰零陸年玖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金發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自民國106年8月21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竊盜案件,自106年9月21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執更丙字第33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可參。從而,被告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之情形,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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