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6號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袁靜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間聲請迴避事件,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經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袁靜如簽名或蓋章、事務所及住居所之民事抗告、聲請訴救及選任代理人理由、迴避狀原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6條第3項定有明文。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6條第1項第1、2款、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固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民事(1)異議、抗告、聲請訴救及選任代理人理由、迴避等狀,惟未提出經簽章之上開書狀原本,與上揭規定不合,爰限期命為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