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297號上訴人 張賜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余清梅 間離婚等事件,對於民國101年9月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60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於101年11月16日當庭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見本院卷第62頁反面、84頁正面),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其反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而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0萬元,應徵裁判費90,60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均於法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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