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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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圍牆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48號原告 吳歆茹 訴訟代理人 吳家登 被告和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圍牆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所有人,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搭蓋圍牆使用,請求拆除並返還占用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參酌系爭2筆土地108年公告土地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約為48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元(計算式:7,50048=36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