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0號聲請人甲○○
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後(96年度聲減字第3405號),聲請人就所犯應減刑之竊盜罪部分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發回本院(96年度抗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攜帶兇器竊盜等
5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22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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