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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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7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簡財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與原告簽訂消費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5年8月29日起至110年8月29日止,為期5年,並以每月29日為還款日。
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息8.6%計算,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若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如有遲延,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
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尚欠原告借款171,955元及自107年6月29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另於106年7月20日與原告簽訂消費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6年7月20日起至111年7月20日止,為期5年,並以每月20日為還款日。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息10.6%計算,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若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如有遲延,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尚欠原告借款165,977元及自107年8月20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又於107年2月27日與原告簽訂消費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7年2月27日起至112年2月27日止,為期5年,並以每月27日為還款日。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息11.6%計算,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若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如有遲延,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尚欠原告借款231,584元及自107年8月27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貸款借據、消費貸款受信約定書契約書、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2份、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2份、帳務明細3份、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上開事證與其主張之內容相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第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表】┌───────────────────────────────────────────────┐│附表:107年度訴字第474號│├──┬──────────┬────────────────┬────────────────┤│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民國)│週年利率│期間(民國)及利率│├──┼──────────┼──────────┼─────┼────────────────┤│││自107年6月29日起至清││自107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171,955元│償日止│9.67%│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自107年8月20日起至清││自107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2│165,977元│償日止│11.67%│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自107年8月27日起至清││自10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3│231,584元│償日止│12.67%│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