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248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鄧偉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23日命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二、請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請提出列載債務人最新戶籍地址且已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合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函之郵務回執欄正、反面影本到院。(台端聲請狀所附之郵務回執未列債務人最新戶籍地址,並未對債務人最新戶籍地址送達債權讓與通知函,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書已於105年11月24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於105年12月2日具狀表示該債務人曾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2樓,且該回執聯繫由債務人之兄長代為簽收,然本院認尚不得據此即認業已踐行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程序,且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依補正函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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