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陳琪惠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被告 殷維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8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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