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567號債權人 洪玉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葳京開發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民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分別負發票人、付款人之給付責任,惟所為之聲明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新台幣200萬元,二者顯有不符。又票據法第143條規定之付款人付款責任,並非票據上之權利,與對發票人之追索權性質不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民分公司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於法尚有未合)。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