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55號
103年度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宜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300、19515、15916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430
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程克琳法官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