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791號
原   告  田秀月
被   告  趙秀美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9日上午10時25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獎金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請原告 陳報 是否傳訊 趙秀琳 到庭作證。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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