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單 偉智 債務人單明債務人 邱月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單偉智 前就讀中華工商時,邀同債務人 單明 、邱月萍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款「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6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10,770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單偉智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99年7月1日(即第12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77,00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 單啓明 、邱月萍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查債務人單偉智目前之戶籍設於鈞院轄內,惟被告為現役軍人,依法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送達,然聲請人實無法查明其目前所服役軍隊之通訊地址,懇請鈞院向國防部查明,並向債務人單偉智為送達。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39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邱月萍、單│自民國099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61%│││177003│偉智、單│月1日起│││││元│明││││└──┴───┴─────┴──────┴──────┴───────┘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邱月萍、單│自民國099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7003│偉智、單│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明│││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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