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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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63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訴訟代理人 張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100年12月12日│210,000元│PQ0000000│││限公司郭文德│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