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18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員生消
費合作社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000元,依法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惟原告繳納10,905元,有本院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其溢繳部分
3,635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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