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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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3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高韶翌
被   告 甲○○
           之8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貳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九
日起,逾期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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