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1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10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表:99年度除字第20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甲○○○│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9年6月1日│19,570元│NKA0000000││││南京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