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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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07號聲請人 陳鉉 織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0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976.2│││託股份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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