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錦華受刑人李尚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2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錦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尚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於民國100年3月2日由具保人李錦華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移送執行後經傳拘無著,於100年8月4日,經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0年8月25日,將受刑人帶同到案執行,逾期即予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嘉義縣水上鄉三和村頂寮11之6號送達,於100年8月9日,由其同居人即其母 李彩雲 收受通知,惟受刑人仍未到案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通知等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