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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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即受刑人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號、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九四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 蘇恒龍 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具保人甲○○出具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憑,另受刑人蘇恒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及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拘提無獲,致未能執行等情,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三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二份,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一份等在卷足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而具保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三紙存卷可證。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崑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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