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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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易字第49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徐千惠法官羅月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