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43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6,452元,雖原告事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惟被告不同意,致本院誤將其中24,302元裁判費退回原告,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8日函請原告繳還未果。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