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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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TRAN.
丙○○NGUYE.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乙○○被告 阮忠軍 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丁智慧法官莊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