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甲○○任臺灣臺中監獄典獄長
丙○○任臺灣臺中監獄副典獄長乙○○任臺灣臺中監獄秘書 王青峰 法務部長 陳明筆 任臺灣臺中監獄專員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自字第8、14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自由案件,均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原應予以駁回,惟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提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曉惠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