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安傑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佳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