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 鄭黃麗華 被告喬澤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洋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坐落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樓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00元(即系爭建物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