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酒品拾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炉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7年度偵字第145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酒品10瓶(合計7.55公升),係被告未經許可輸入之私酒,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建炉因輸入私酒,前經聲請人以107年度偵字第145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而扣案之酒品10瓶,係被告未經許可輸入之私酒,已據被告供明在卷,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