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9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84號

債權人織信自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柏坦運動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請蓋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㈢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