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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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55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被   告  廖瑋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住院同意書第九條約定,兩造約定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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