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黃正修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
被 告 黃正惇
黃大堃
黃盈盈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