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 邱明威 相對人 阮氏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按:聲請人主張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萬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