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97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有發
陳景昇 陳張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上訴人迄未提出前開民事判決附表一所示編號16至53號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謄本,致本院無從計算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並據以核算上訴費用,爰請於文至7日內補正前開不動產登記謄本,逾期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