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0號反訴原告 黃俊茂 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許宏吉 律師上列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1,960元(計算式:1,087.99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元=4,351,9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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