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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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163號聲請人 謝春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賴廖貫世賴樹旺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賴廖貫世、賴樹旺選任遺產管理人,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5日通知聲請人,再於108年10月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前揭通知及裁定分別於於同年8月7日、108年10月21日送達後,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通知、裁定、送達證書2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盧弈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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