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維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維弘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維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維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0年度訴緝字第138號、100年度訴字第1633號、第1634號刑事判決、100年度聲字第5887號刑事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受刑人陳維弘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28│100年3月27│100年1月28│││日下午2時許│日某時許│日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100年度毒偵│100年度毒偵│││字第2596號│字第2596號│字第408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第1634號│第1634號│第1633號││事實審├──┼──────┼──────┼──────┤││判決│100年8月18│100年8月18│100年8月31│││日期│日│日│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0年9月8│100年9月8│100年11月1│││確定│日│日│日│││日期││││├───┼──┼──────┴──────┴──────┤│備註││1.編號一、二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2.編號三、四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3.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8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4.編號五至六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聲請書誤載│(聲請書誤載││││為9年)│為5年)│├──────┼──────┼──────┼──────┤│犯罪日期│100年1月28│100年8月9│100年8月9│││日某時│日上午10時15│日上午10時許││││分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100年度毒偵│100年度毒偵│││字第4088號│字第6903號│字第6903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緝│100年度訴緝││││第1633號│字第138號│字第138號││事實審├──┼──────┼──────┼──────┤││判決│100年8月31│101年9月28│101年9月28│││日期│日│日(聲請書誤│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9│載為100年9│││││月28日)│月28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0年11月1│101年10月19│101年10月19│││確定│日│日│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