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3號原告 陳碧卿 被告 魏德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