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463號聲請人 劉婷婷 關係人 劉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零三年度監宣字第九一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 劉李聯珠 ,經關係人劉麗卿向本院聲請為監護宣告,經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91號審理中,聲請人欲瞭解其進行程度,聲請閱覽卷宗。
三、經調閱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91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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