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50號聲請人 葉俐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民國)│││├──┼─────────┼─────────┼──────┼─────────┼─────┤│001│勇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102年7月10日│8,520元│FN0000000│││司黃沈○○│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