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59號原告 鄭百松 住苗栗縣苑裡鎮西平里出水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蔡易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屬財產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萬4335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日5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