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輔宣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輔宣字第65號聲請人 陳清容 住台北市○○區○○路1段相對人 許玉英 住台北市○○區○○○路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受輔助宣告之人許玉英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號7樓之6,此有聲請狀、戶籍謄本足參,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依上開規定,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