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7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730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蕭雅茹

江嬌容

被告 王聖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052元,及其中新臺幣49078元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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