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7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7049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原名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行)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紙本票之正確請求金額及正確利息起算日。
二、本票附表(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利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