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立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瑞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香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魏桔林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叁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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